招標人編制工程量清單不準 遭投標人不平衡報價

2015-09-14 12:21:00

招標人編制工程量清單不準 遭投標人不平衡報價

?

?
???基本案情
????2013年7月,某熱電廠化水及供應水區(qū)域工程施工招標,招標文件中地基換填砂礫石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為1500m3,中標單位新疆某建筑公司報價為135元/m3(其他投標人報價均在70~80元/m3之間)。雙方按照招標投標結果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,其中地基換填砂礫石的合同價格為135元/m3。合同履行過程中,由于地質條件變化及設計變更等原因,地基換填砂礫石工程實際發(fā)生約4.8萬m3。工程款支付時,發(fā)包人第一次按135元/m3支付了1.2萬m3的價款,之后發(fā)包人提出降價,中標人不同意,但發(fā)包人堅持按降價后的價格75元/m3付款。?
????2014年6月,中標人新疆某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訴,要求發(fā)包人支付地基換填砂礫石工程款230余萬元。后經過法院主持調解,發(fā)包人同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00余萬元。
????法律分析
????這是一起典型的投標人采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導致的糾紛。投標策略是投標人在投標競爭中的系統(tǒng)工作部署,并且是其參與投標競爭的常用方式和手段。投標策略作為投標取勝的方式、手段和藝術,往往貫穿于投標競爭的始終,常用的就有不平衡報價法。不平衡報價法是指一個工程項目總報價基本確定后,通過調整內部各個項目的報價,以期既不提高總報價、不影響中標,又能在結算時得到更理想的經濟效益。本工程施工單位預計該項目在實施過程會發(fā)生變更,因而將報價提高,以利于自己在結算時能夠獲得更好的利益。
????不平衡報價作為承包商的報價策略,并不違反法律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通常情況下,發(fā)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。但如果承包商的報價明顯不合理,甚至達到顯失公平的程度,發(fā)包人可以依據《合同法》的規(guī)定,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。
????律師提示
????為有效防止承包商通過不平衡報價的方式提高工程結算價格,作為招標人,首先,要認真審查圖紙的設計深度和質量,避免出現(xiàn)“邊設計,邊招標”的情況,盡可能使用施工圖招標,從源頭上減少工程變更的出現(xiàn);其次,應提高造價咨詢單位的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,以免給不平衡報價留有余地;再次,應通過完善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條款,明確對各種不平衡報價的懲罰措施,防止嚴重不平衡報價的投標人中標和獲取額外的收益。